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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集证。 第二十条 采集列入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 生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并核发采集证。省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采集前款规定以外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 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备案。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农业农村 主管部门汇交备案材料。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 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明确允许采集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种类、数量、地点、用 途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野生植物需要依法申请办理采集证 的,应当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采集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采集方案(包括采集目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 (二)用于人工培育的,应当提交培植场所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条件等材料; (三)用于科学研究和文化交流等用途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科学 研究和文化交流项目立项、合作协议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 采集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 和方法采集野生植物。 采集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符合《浙江省重 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用途和方法。 采集作业涉及采挖、移植的,采集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植被恢复等措施,防止 水土流失。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采集证和《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 管理办法(农业部分)》规定的野生植物用途。

第四章 野生植物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支持人工培育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的野生植物实行谁投入、谁 所有。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房前屋后种植人工培育的珍贵、稀有树木。 — 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