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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公章刻制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县 (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核实,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决定。” 三、将《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财政、价格、审 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财政、审计、公安等主管部门”。 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修改为:“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 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予以核实。”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验收文件备案后、投入使用 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登记手续,填写登记表。” 四、将《浙江省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通信管理 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视听载体播放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修改为:“运营单位办理备案时,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共 视听载体的基本业务说明材料以及安全播放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运 输、环境保护、通信管理等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运 输、生态环境、通信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播放节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制作或者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节目的。 “运营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健全并实施节目审查制度的,由广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五、将《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