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41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国家重点 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 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没收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 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 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 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野生植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 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采集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采集,是指采伐、采挖、采摘、采割、收集野生 植物的植株及其根、茎、芽、叶、花、果、皮、汁液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13 年 3 月 1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2 号公布 根据 2017 年 9 月 22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57 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农业废弃物 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等 10 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 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和有序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