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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依法确定为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以下简称无居民 海岛)实施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 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居民海 岛的开发利用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管理,保护海 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环境,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海洋功能区划、省海岛保 护规划逐岛组织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其他规划相衔接。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以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为依 据。 第七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海岛的地形、地貌和需要保护的自然资源及景观; (二)海岛的用途; (三)海岛各区域、岸线和周边海域的使用性质及界线; (四)航道、电力、通讯等基础配套设施; (五)开发利用中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无居民海岛用于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开发利用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 包括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环境容量要求;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 经受损的,其保护和利用规划还应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 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实施。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省海洋主管部 门备案。 第九条 编制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咨询会等形式征 询有关专家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报批材料中应当说明专家和 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 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