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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部分 除外。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县(市、区) 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海岛及开发利用位置的坐标图; (三)开发利用具体方案; (四)开发利用项目论证报告。 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应当包括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对自然资源和自然景 观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自然岸线长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后,应当将申 请人、海岛位置、用途等主要内容向社会公示,并提出初审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后,报省海洋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15 日。 第十二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 行审核: (一)开发利用具体方案及项目论证报告是否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 护和利用规划以及相关技术标准; (二)开发利用项目是否影响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和海上航行安全; (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对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组织专 家评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现场勘测。涉及国防安全的,还应当征求有关军事 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 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依法进行公示、勘测、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岛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 卖、挂牌等方式取得。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按照本办法规定 — 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