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44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无居民海岛的位置、面积、现状、使用年限和用途; (二)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和使用自然岸线长度等指标要求; (三)基础配套设施情况; (四)环境保护要求和需要采取的保护措施; (五)环境容量要求; (六)开发利用主体资格要求; (七)具体项目和开发利用进度要求;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要求。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环境已经受损的,招标、拍卖、挂牌的具体方案还应 当包括生态修复的主要措施。 第十八条 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 拍卖、挂牌具体方案,对拟出让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无居民海岛使 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标底或者底价。标底或者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 标准。 第十九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县(市、区)海洋主管部 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条 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是,最高使用期限不 得超过 50 年。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依法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减免、使用的具体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无居民海岛使 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要 求: (一)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海岛用途、使用年限, 建筑总量、建筑物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以及环境容量、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实 施开发利用; (二)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保护自然景观、自然资源,不得超出批准文件或者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占用自然岸线; — 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