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45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三)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限制建(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 (四)按照批准文件或者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对无居民海岛及其周 边海域实施生态修复; (五)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 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涉及建筑工程质量、港口岸线、矿产资源、废弃 物处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管理的,由有关部门参照有居民海岛的管理规定实施管 理。 第二十四条 依法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 3 年内未开发利用的,经县级人民政府 提出,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 岛使用权后 3 年内未开发利用的,可以按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处理;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需要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应当向县 (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一)经依法批准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批准文件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 纳完讫凭证; (二)经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提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合 同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缴纳完讫凭证。 第二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可以将有偿取得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 让、抵押、出租。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抵押、出租的,该海岛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一并转让、抵押、出租。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无居民海岛使 用权依法抵押的,向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无居民海 岛开发利用的管理,定期开展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周边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 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的无居民海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可以依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