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49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应急成品粮、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和应急加工 点、应急供应点等各项应急措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主要用于粮食应急 采购、应急加工、应急供应费用等支出,其资金来源、使用和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粮食 安全调控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 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 食市场急剧波动的情形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启动粮食安全应急预案,需由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提出 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省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的启动,按照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粮食安全应急预案启动后,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应急任 务,服从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条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早、 晚稻谷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保持必要的库存量:在正常情况下,粮 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企业保持不少于上年度 7 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批发销 售的个体工商户保持不少于上年度 3 天正常经营量的粮食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下跌 较多时履行粮食库存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较多时 履行粮食库存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最低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 要库存量的 50% ,最高库存量标准为前款所规定正常情况下必要库存量的 2 倍。以进 口方式采购原料的粮食加工企业,原料库存数量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的限定。 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具体实施时间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根据粮食市 场形势提出,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支持粮食经营者与农民 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稳定粮源。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类粮食经营主体以多 — 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