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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主 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第三款中的“国土资源、文化、档案管 理等其他有关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档案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测绘与地理信息、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中的“5 万元”修改为“3 万元”。 六、将《浙江省公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建设、林业等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七、将《浙江省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中的“财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 工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修改为“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海关 等有关部门和机构”。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 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第三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八、将《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等有关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 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 九、将《浙江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工商、财政、价 格、质量技术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粮食和物资储备主 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中的“粮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三条”、第十五条中的“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 第二款中的“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中的“第三十五条”。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