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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种形式与粮食主产区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粮食主产区企业到本地区建立粮食生 产加工线,设立销售窗口等;鼓励本地区粮食经营企业到省外建立粮食生产基地、收购 基地和加工基地。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批发市场等粮食物流 基础设施的建设,保障粮食自由流通。粮食物流基础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浙江省粮 食物流发展规划》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重点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 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粮食 经营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运输的技术标准与规范;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并执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五)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陈化粮销售处理的规定;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对粮食流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流通报粮食 流通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检查日期、检查的原因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