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52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许可的; (三)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粮食风险基金、粮食安全调控资金以及其他有关专项资 金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

第三十四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 营活动,适用本办法除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以外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8 月25 日浙江省人民政 府发布的《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0 年 10 月 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79 号发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 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 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省住房和 —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