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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 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 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五条 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 8 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 门制定。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 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 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 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 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其他专家的应聘材料,由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会 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 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聘为评标专家的,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未予 聘用的,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或者推荐单位说明情况。 第八条 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可以设立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抽取 终端,其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当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省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由省发展和改革主 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后,纳入综合性评 标专家库管理。 — 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