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54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第九条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设置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行政决策、评标争议处 理提供咨询等服务。 第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外省市评标专家库的联网和利用,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省外专家的作用。

第三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一条 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依 法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 外的评标专家参加随机抽取。 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不受地域限制。其中,投资额度小、技术要求不高的项目,评 标专家可以从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评标专家中抽取,具体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主 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在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所在的网 络终端抽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经省有关主管部门确认,招标人可以从直接确 定的人员中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 (一)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没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 (二)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由招标人填写《评标专家抽取登记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 (二)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由有关主管部门和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人 员共同签字,确认评标专家抽取结果。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是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保 — 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