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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等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 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投 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 (四)抵制和检举评标过程中违法以及违反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所提 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投标项目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 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必须申请回避; (五)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 库的管理,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日常操作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网络设施建 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作用。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 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 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关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生效的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 门。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