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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处理结果、司法机关的生效处罚以及本 部门的生效处理结果及时记入评标专家档案。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一个年度内,无故不参加评标次数超过应当参加总次数 的三分之二的,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评标信用记录制度,对评 标专家的不良和违法行为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人招标说明、评标劳务报酬支付情况 的监督。 招标人支付的评标劳务报酬不得低于最低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最低评标劳务报酬 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 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进行审查,或者在评标专家档案中作虚假记 载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信用记录等管理制度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抽取评标专家,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 (四)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 (五)对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未予以处理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 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