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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 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由有关主管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 (2008 年 7 月 2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51 号公布 根据 2015 年 12 月 2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41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 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等 23 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成果管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应用与共享,满足 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 毁,以及质量监督管理、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 依法履行职责,鼓励和支持测绘成果的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测绘成果的共享和交换制度 以及运行机制。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全省 依法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以及提供省级基础测绘成果的服务等具 — 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