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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体工作,由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承担。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处理、汇交、保管、提供、获取、利用、销毁测绘成果, 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安全。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六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 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 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还应 当按规定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测绘成果,不得提供使用。 第七条 测绘单位完成的测绘成果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与标 准。 测绘单位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应当经法定计量器具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 期内使用。 第八条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相 适应的测绘资质。 从事测绘质量检验业务的机构向社会开展测绘质量检验服务的,还应当依法经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章 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在测绘项目 测绘成果检验合格后 3 个月内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 录。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接收本 行政区域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 省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 — 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