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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的单位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 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非财政资金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向省测绘 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目录及相关说 明。 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第十条 应当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包括: (一)等级以上天文测量、三角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重力测量获取的数 据和图件; (二)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数据、影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 (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四)地籍图测绘、房产图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获取的数据和图件; (五)工程测量中的控制网测量成果和地形图; (六)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地理信息数据及有关资料; (七)城市及区域性地面沉降监测测绘成果资料; (八)公开出版的地图;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测绘成果资料。 第十一条 接收测绘成果资料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 者目录时,出具汇交凭证。 市、县(市、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测绘资料档案机构移交测绘 成果资料。具体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制定。 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目录,实行动态更新, 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与中方合资、合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 测绘成果,中方部门或者单位在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时, 应当将汇交情况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测绘成 果资料保管制度,确保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础测绘成果异地备份存放制度。 第十四条 保管测绘成果的部门和机构对保管的测绘成果资料,未经测绘成果主 管部门或者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 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