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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第十六条中的“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统 计、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统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中的“县级以上粮食、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 储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工商、卫生计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修改 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第二款中的“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 计生、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 有关主管部门”。 删去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删去第二款中的“第四十六条”。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粮食和物资储备主管部门”。 十、删去《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的“应聘材料应当 包括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从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抽取评标专家的。” 删去第三十条。 十一、将《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 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表明其 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使用的,还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有关测绘项 目的备案通知书编号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编号。” 删去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将“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 “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将“5 万元”修改为“3 万元”。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测绘管理部门”修改为“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