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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第四章 提供与利用 第十五条 单位、个人需要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报经管理该 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提交申请表、身份证明、 保密条件、委托设计开发单位资料和表明其使用目的、范围的有关材料;测绘单位申请 使用的,还应当在申请表中备注有关测绘项目的备案通知书编号以及测绘单位的测绘 资质证书编号。 第十七条 单位、个人申请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其提交的申请材料 齐全,受理申请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作 出是否准予提供使用的决定;不予提供使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准予提供使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使用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与 使用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所提供使用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内容、密级、保密要 求、著作权保护以及使用目的、范围等事项。 第十八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 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规划、决策、行政管理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用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无偿提供的情况外,测绘成果依法有偿使用。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省发展和改 革、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偿使用取得的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利用基础测绘成果编辑出版地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和开发生产其他 经营性产品,应当标示基础测绘成果的所有者。 前款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编制 测绘成果开发利用规划,积极组织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编制以及公益性地图网站建 设,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第二十二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 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或者财政部门在审核项目预算支出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测绘地 — 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