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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理信息主管部门的意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出已有适宜测绘成果可供利用,不需要进行测绘的,有关 部门应当予以审查。确属重复测绘的,不得批准立项,财政部门不予批准预算支出。 第二十三条 规划、决策、信息化建设、资源普查等公益性事业需要使用测绘成果 的,应当利用已有适宜的基础测绘成果。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其 他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使用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或 者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相衔接,实行资源共享。 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建设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 标准和数据格式,充分利用各部门提供的地理信息数据及资料,及时更新和完善基础地 理信息数据库的相关数据,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提供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更新的地名、 境界、交通、水系、土地覆盖等信息。

第五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建立国家秘密测绘成果保密制 度,明确规定获取、登记、归档、使用、审批、销毁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手续,并配备具有 相应的保守国家秘密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负责保密管理工作。储存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 库房设施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向单位、个人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依法进行脱密 处理,按国家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除外。 经批准使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由保密管理工作人员向提供部门 或者机构领取。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未经提供部门批准的,不得复制或者以任何 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经批准复制的,复制件按照原件的密级管理。 经批准利用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 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第二十八条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规划、设计、信息系统 开发等活动的,委托单位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保密协议。项目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当 — 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