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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收回其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被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或者向第三 方提供。 第二十九条 存储、处理、传递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计算机及其信息系统,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连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并遵 守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条 销毁属于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应当经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按规定进 行登记、造册,交由所在地保密主管部门销毁,并报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需要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 见,并与有关部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省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包括如下内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面积; (二)全省海岸线、主要河流长度; (三)全省陆域、海域、耕地、森林、主要湖泊(水库)面积; (四)全省海岸滩涂面积、岛礁数量和面积; (五)全省地势、地貌分区位置和范围; (六)冠以“浙江”“全省”等字样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七)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 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 前款规定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同时属于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个人要求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 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议人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技术方案、措施和成果资料; (三)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验收评估的有关资料; (四)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 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