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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第三十四条 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教学、科研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 的活动中,需要使用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采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 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测绘成果保管机构擅自开发、利用保管 的测绘成果资料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对经营性活动且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测绘地 理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或者移交本行政区域的测绘 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 (二)接收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未向汇交单位出具汇交凭证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和公布测绘成果目录的; (四)测绘成果的接收、保管部门擅自开发、利用、转让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 资料的; (五)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不与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 相衔接的; (六)在测绘成果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