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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其管理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自然资源、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廉租 住房保障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审核以及廉租住房保 障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 金: (一)按照土地出让净收益的 10% 以上或者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2% 以上提取;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部分; (三)直管公房出售、出租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 (四)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对廉租住房保障任务重、保障资金筹措困难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 助。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应当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廉租住房购置、住房租赁补贴 以及租金减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廉租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以行政划拨 方式保证供应。 对廉租住房的购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户家庭建筑面积 不超过 50 平方米的标准确定,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合并认定为其 家庭住房面积: (一)私有住房(包括共有住房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 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