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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二)拆迁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实际共同居住的其 他有法定扶养、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 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在申请书中明确其申请的廉租住房保障的 具体形式。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对申 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 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 和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或者审查,并将审核或 者审查情况告知民政部门。 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初审意见和申 请材料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的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并 提供给同级房产主管部门。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廉租住房申请人现有住房状况由设区的市房产主 管部门负责审核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审查情况以及家庭收 入核定证明报设区的市房产主管部门。设区的市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区房产主管 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四条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 (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期 限为 15 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 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和收入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 产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获保障家 庭)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有权向获保障家庭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 门提出意见;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并作出处理。 — 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