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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 补贴标准确定。 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 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城镇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对其他获保障家庭按照不低于当地市场平均 租金的 60% 确定。 第二十二条 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承租家庭)应当按时向廉租住房产 权管理单位缴纳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可以缓缴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 门,根据弥补维修费和管理费,并充分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廉租住房面积超过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积部分的租金,按照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 准缴纳。按照规定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其新增租金部分可以给予减免,具体办法 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承租家庭应当按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让、转租、出借。 承租家庭应当妥善使用廉租住房。未经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 变房屋结构。 第二十五条 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可 以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二)无正当理由闲置廉租住房 6 个月以上的; (三)将廉租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违反廉租住房使用其他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获保障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 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以 及核实结果分别报送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房产主管部门 负责提供廉租住房的,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设区的市房产 — 6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