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70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工作人员,应当同时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的,由设区的市、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收回廉租住房或者追缴其骗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减 免的租金;对收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按当地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补缴承租期间少缴的租 金;对情节恶劣的,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退房的,由设区的市、县(市、 区)房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对情节恶劣的,可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承租家庭因违法或者不当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损坏而影响使用安全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关家庭认为房产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住房面积均按照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 年 11 月 11 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2005 年 4 月 1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91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17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283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 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 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 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