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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 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 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 (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 管理。 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民政、金融等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投 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并报省发展 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经济适用住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 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政划拨方式 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 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 住房,不得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 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