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5期.pdf/76

此页尚未校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 申请人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有权 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开发单位将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等其他房地产开发,或者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 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单位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 其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状况,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 并可以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满规定的限制年限和未补交土地收 益等价款擅自上市转让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其补交土地收益等价 款,并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购买和签 订买卖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浙江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1998 年 1 月 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91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 — 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