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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时、正确处理水上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利 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通 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风灾、爆炸、自沉、操作性污染等引起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水域环境污染的事件。 交通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 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其认定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通航水域内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 处理。 渔船之间、军事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渔船、军事船舶单方交通事故的调 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调查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 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五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除即时发出求救信号外,还应 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海上标注经纬度)、受损情况、救助 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 救。 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或人员,收到求救信号后,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 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交通事故 现场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 舶、设施及人员应当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死亡(失踪)、涉险人数,发生或可能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需将相关情况通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 7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