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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的追缉工作。 第十四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者,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医 疗单据和诊断病历。 殡葬服务单位对海事管理机构决定存放的交通事故尸体,应当接受存放。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医疗单位和殡葬服务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尸体存放费 用。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 当事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 30 日内作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第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对等责任、次要责任。 第十七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操作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该方当事人负 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因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操作过失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或操作过失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负同等责 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的行为或操作过失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 责任: (一)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二)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海事管理机构调查,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证词隐瞒 事故真相的。 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列情形,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 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 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