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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事管理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 删去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的打捞、救助方案,应当报负 责该事故调查处理的海事管理机构。必要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指挥打捞、救助 和收集证据。有关单位应当将打捞、救助的情况与结果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完成调查和取证后,对严重影响 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浮动设施,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进行清理,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交通事故的伤 者,并协助海事管理机构核实医疗单据和诊断病历。”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 绳,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 30 日内作出《水 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按照法定程序送达事故当事人。”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 向负责处理该交通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调解。”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船舶、浮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依照水上交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责任船员予以处罚。” 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所有相关条文中的“港监机构”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此外,对相关规章中的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 (2014 年 9 月 28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27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74 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