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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用计算。 (二)设施直接损失: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计算;不能恢复原状的 折价计算(如有残值应当扣除);灭失的按实际价值计算。 (三)货物损失:按照货物托运时托运地的实际价值计算(如有残值应当扣除),但 违规超载部分不得计入货物损失范围。 (四)运费损失:按本航次实际可以收到但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航次中止而无法收 到的运费计算。 (五)随船人员财物损失:船员、旅客、货物押运员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坏和灭失,应 当提供有关证据,并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折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救助、打捞费用,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救助费:按照施救方在救助作业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施救设备、 投入施救人员的费用计算。 (二)打捞费:按照打捞方在救助作业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打捞设备、 投入打捞人员的费用计算。 第二十九条 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 行。 第三十条 非法扣留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设施、货物、证书所造成的损失,由非法 扣留或滞留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船舶、浮动设施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水上交通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责任船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199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 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