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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渔港陆域、水域范围设立界碑(标)。渔港的陆域、 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 当经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者异地重 建。 (二)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加强与海洋经济 示范区建设和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等的衔接,立足当地涉渔产 业、渔港周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按照渔港现代化、渔业产业化、产业多元化、渔区城镇 化的要求,科学编制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渔港经济区建设目标、功能定位、区 域布局、推进路径、实施措施等。 (三)推进渔港建设与升级改造。根据渔港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港区给排水、消防 设施、道路绿化、特色景点美化、环境卫生与污染物处置等公用设施建设,强化渔获物定 港上岸、渔船定港靠泊和违法渔船扣押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渔港建设及标准化改 造。统筹协调渔港建设与相邻海洋海岸工程的关系,加强传统避风港湾、锚地、岙口改 造和保护。严格落实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确保渔港建设工程质量。 (四)加强渔港综合管理。制定渔港综合管理标准体系,明确渔港建设、维护、环境 保护、渔船管理、经营服务等管理标准。强化渔港监管合力,在一级以上渔港及重点二 级渔港落实渔政监管力量,协调渔船检验、海警、海事等部门现场办公。依托渔港强化 渔船安全管理,建立渔船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施渔船进出港报告 制度。依法保障渔港投资者对渔港设施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依法加强对渔港范围内从 事码头及设施的经营和渔获物、渔需物资的装卸、驳运、仓储、交易等经营行为的监管, 维护生产经营秩序。 (五)推进产业融合发展。科学配置渔港、临港土地资源,巩固提升渔船锚泊避风、 鱼货装卸、物资补给、冷藏加工、船网工具修造等渔港传统功能。强化政策引导,做强海 洋捕捞、近海养殖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精深加工、渔货贸易、冷链物流等新业态,积极 培育海洋药物、滨海旅游、渔区民宿、渔业电子商务、渔文化、手工艺品等新兴产业,推进 渔港经济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六)深化改革创新。创新渔港经营管理机制,盘活渔港资源资产,吸引社会资本 投资经营渔港,保障渔港运营维护,促进渔港资产保值增值。加强科技创新,以渔港综 合管理平台建设为核心,融合船位动态、船员管理、渔港视频、进出港报告、渔获物统计 及定港投售等功能,加快推进智慧渔港建设。探索建立渔获物定港上岸制度,根据渔港 — 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