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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分布状况、属地渔获物交易习惯和渔业行政管理力量配备等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渔获 物定点上岸的渔港申报名单。探索开展渔获物可追溯管理,建立实施投入控制和产出 控制相结合的渔业管理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渔港港长制。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级管理、 属地负责原则,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渔港港长制。一级以上渔港由县(市、 区)政府指定专人担任港长;二级以下渔港由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担 任港长。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渔港港长的管理,全面协调港区各相关部门及属 地乡镇(街道)港长。渔港所在地的渔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 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二)落实安全责任。以渔港为载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船东船长主体责任和基 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协管责任。深化渔业经营体制改革,提高渔业生产组织化程度;深化 平安渔业示范和文明渔港建设,夯实基层管理基础;充分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作用, 深入开展面对面教育,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和海上生产应急演练。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加大对渔港防波堤、护 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渔港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根据 分级承担、分类补助原则,省以上财政对列入省标准渔港规划的渔港,按照审价后的投 资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其中:一类渔港(一级渔港、中心渔港)和二类渔港(二、三级 渔港)建设,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地区分别补助 70% 和 60% ,其他地区分别补助 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一类 40% 和 30% ; 地区补助 40% ,其他地区补助 25% 。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由 渔港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对重点渔港公益性设施的管理维护、除险加固、疏浚清淤 等,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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