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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年第 4、5 期

江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办法〉等 14 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维护国家安全,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是指国家安全机关通过行政管理措施以及技术手 段预防和打击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窃取、刺探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安 全的活动。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 协调机制,督促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 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的要求,做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相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国家安全机关(以下统称国家安全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的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气象、保密、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 好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有关工作。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执法协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 和协助,不得拒绝、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不得侵犯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 务。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知识等方面的 宣传、教育、培训,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国家安全技术保卫工作。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 的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防范和保密的意识、能力。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对国家安全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施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