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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9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教育厅

年第 8 期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统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深化“ 三服务” 活动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19〕8 号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省属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 署,把“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落到实处、引向深入,推动“大学习、大调研、 大抓落实”常态化、制度化,全面实施科技新政,切实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落实好国 家和我省支持企业的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高质量创新发展,现 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应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 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 前加计扣除(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 本的 175% 在税前摊销。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 额的 80% 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 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落实高新技术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减按 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落实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购置的仪器、设备可按有关规定一次性扣除或进行加 速折旧。 二、加大企业研发引导力度。省财政根据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研发经费支出)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排名前 500 的企业作为因素分档计分,对市县进行奖励。推行企 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支出,经审核后,市、县(市、区)可以给 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发挥省市县联动作用,引导企业研发投入,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推动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