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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八月奉命赴藏至十一月始成行於三十一年正月至印度與英議約專使費利夏議不諧二

月詔以紹儀接任駐英公使命直赴英京毋庸赴藏時達賴已自庫倫折回西寧十二月榮赫鵬

忽派兵擁後藏班禪入印而紹儀在印磋商條約旣已經年舌瘏筆秃迄無成議由外務部奏請

移至京師商辦時值日俄休戰日使小村壽太郎來議遼瀋約乃召紹儀還國紹儀遂挈參贊梁

士詒歸留參贊張蔭棠於印鯛儀旣歸仍諭令與薩使交涉藏事往復磋磨至是始克就緒計正約

六條而光緒三十年榮赫鵬與達賴所訂之英藏條約仍附是約之後一切承認之惟改稱中英

續訂印藏條約而已遂於是月初四日簽押正約一光緒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約

暨其英文漢文約本附入現立之約作爲附約彼此允認切實遵守並將更訂批准之文據亦附

入此約如遇有應行設法之時彼此隨時設法將該約內各節切實辦理二英國國家允不佔倂

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國國家亦應允不准他外國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內治三光緒

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第九欵內之第四節所聲明各項權利除中國獨能享受外

不許他國國家及他人國民享受惟經與中國商定在該約第二欵指明之各商埠英國應得設

電線通報印度境內之利益四所有光緒十六十九年中國與英國所定兩次藏印條約其所載

各欵如與本約及附約無違背者槪應切實施行五此約分繕中文英文業已細較相符惟辯解

之時仍以英文爲準六此約須由兩國大皇帝批准畫押自兩國全權大臣畫押之日起限三個

月在倫敦互換此約中文英文各繕四分共八分兩國全權大臣畫押蓋印爲憑

 編者曰當光緒十八年英國有名之探險家笛羅女史自兩藏歸語人曰中國之對藏番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