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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此葢殷制也。孟子曰:「殷人七十而助。」七十畝,本殷人

分田之制也。箕子,殷人,其畫野分田,宜倣宗國。其與周

制不同,葢無疑矣!惟兹阡陌,數千年來,凡幾經變易,雖

難保其不差尺寸。其大略界區以一畝之路、界田以三

畝之路也。其三旁九畝大路由城門逹之詠歸亭下,似

是往來通衢,非專爲田閒阡陌而設。然其必以十六田、

六十四區畫爲一甸,則亦不無界限之意。自此以外,田

界之路或有侵耕失古處,則後人未知-{制}-作本意,必以

三畝爲準而正之,頗失經界之舊。若其以七十畝爲一

區,四區爲一田,兩兩相-{并}-,則盡一野皆同矣。按:《班史·

法志》曰:「四井爲邑,四邑爲邱,四邱爲甸,甸有六十四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