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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DSM系统和ICD系统的分类与诊断原则的异同

(一)DSM系统分类与诊断原则

1952年,美国精神病学协会(APA)颁布了《精神疾病诊断和统计手册》(DSM)的分类标准。直到2013年,DSM已经出版第5个更新版本(DSM-5)。

DSM系统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受到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诊断是否歪曲了事实,暗示正常行为和异常行为有本质的区别;②如果诊断减少正常与异常之间的变化的过渡阶段,不同疾病之间的区分度就会减低;③诊断是否提供了错误的解释;④诊断标签是否伤害了个体。例如,儿童和成人分属于不同的年龄阶段,他们的疾病信息不同,而疾病诊断就应该不一样。这也是在上世纪80年代,学者们强调将儿童青少年的精神疾病与成人精神疾病区别对待的原因之一。

自1980年的DSM-Ⅲ到2013年的DSM-5,DSM诊断系统不断地完善。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尽量建立在临床研究的基础上,对于每一种研究成果都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通过临床实验来验证使用新版本和旧版本效果的差异。

在DSM-5中,以个体的整个生命周期为基准,对于儿童和青少年而言,强调发育过程中症状、综合征甚至疾病的发育性、连续性和功能性。

虽然DSM-5不强调多轴诊断系统,但更多强调了疾病的社会功能受损情况,体现出疾病的诊断和分类系统是对“人”,而不仅仅是对“病”。

(二)ICD系统分类与诊断原则

在目前ICD-11草案中,其在分类和诊断标准上逐渐与DSM-5趋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