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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台灣省各縣市公職候選人,選舉罷免規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台灣省妨害選舉罷免取締辦法第廿三條第一二三
四款,第廿四條第二項提起本訴。
三、證據:錄音帶兩盒,錄音筆錄四份,警告紀錄二份。
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事實上之陳述:略以原告所提錄音帶及錄音筆錄之内容爲眞實,但我之
意思,是基於愛國愛民,希望中國國民黨辦好政治,救台灣同胞,救大陸
人民,收復失土,要使每一個老百姓都能安居樂業,要針對農民需要,不
要頭痛醫頭,要上中下黨內外,團結一致才能救國,臭人要回頭,不要再
繼續錯下去,而原告爲帮助別人選舉,破壞我的選舉,不惜斷章取義,說
我攻擊政府,其實我關於農民的演講,是強調設置農產品評價委員會云云。
三、證據:提出油印散發之辯駁書一份。
  理由
本件起訴意旨,以被告參加高雄縣第八屆議員競選時,其言論違反規定,
雖經選舉監察機關警告後,仍復虛構事實,詆毀政府,攻擊任何團體,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