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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行使苏联立法权的唯一机关。
  第三十三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由联盟苏維埃和民族苏維埃兩院組成。
  第三十四条 联盟苏維埃由苏联公民按选区选举,每三十万人为一选区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五条 民族苏维埃由苏联公民按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自治省和民族州依下列名额选举: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选举代表二十五人,每一个自治共和国选举代表十一人,每一个自治省选举代表五人,每一个民族州选举代表一人。
  第三十六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七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兩院,即联盟苏維埃和民族苏維埃,享有平等权利。
  第三十八条 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享有同等的立法提案权。
  第三十九条 法律的制定由苏联最高苏维埃兩院各以过半数票通过。
  第四十条 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法律經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和秘書签字后,用各加盟共和国的文字公佈。联盟苏維埃会議和民族苏维埃会議同时开始,同时終止。
  第四十二条 联盟苏维埃选出联盟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三条 民族苏维埃选出民族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四人。
  第四十四条 联盟苏維埃主席和民族苏維埃主席主持本院会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