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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苏联宪法第十六条的規定,通过和修改本加盟共和国的宪法;
  (二)批准本加盟共和国所屬自治共和国的宪法和决定所屬自治共和国的疆界;
  (三)批准本加盟共和国的国民经济計划和預算;
  (四)对于本加盟共和国审判机关所处刑罰的公民,有行使大赦和特赦的权利;
  (五)決定本加盟共和国的駐外代表問題;
  (六)規定本加盟共和国軍队的建立程序。
  第六十一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出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維埃主席团。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組成人員是: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秘書,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委員若干人。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职权加盟共和国宪法規定。
  第六十二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出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負責主持會議。
  第六十三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维埃組織本加盟共和国政府,即加盟共和国部長會議。

第五章 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联盟国家管理机关

  第六十四条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和發布命令的机关是苏联部長会議。
  第六十五条 苏联部長会議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負責并报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