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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

第八章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四条 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圖尔,基什拉克,阿烏尔)的国家权力机关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九十五条 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又称为斯坦尼茨,捷列夫尼,胡圖尔,基什拉克,阿烏尔)的劳动者代表苏維埃由本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的劳动者选举,每届任期兩年。
第九十六条 劳动者代表苏維埃代表名額由各加盟共和国宪法規定。
第九十七条 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頜导所屬管理机关的工作,保証国家秩序的維持、法律的遵行和公民权利的维护,頜导地方的經济建設和文化建設,規定地方的預算。
第九十八条 劳动者代表苏維埃依照苏联法律和加盟共和国法律規定的权限,通过决定并發佈命令。
第九十九条 边区、省、自治省、州、区、市、村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和發布命令的机关是由各级劳动者代表苏維埃选出的执行委員会。执行委員会的組成人員是: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委員若干人。
第一百条 小村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执行和發布命令的机关依照加盟共和国宪法的規定,由本级劳动者代表苏維埃选出主席、副主席和秘書各一人組成。
第一百零一条 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执行机关直接对本级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