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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代表苏維埃和上一級劳动者代表苏维埃的执行机关报告工作。

第九章 法院和檢察院

第一百零二条 苏联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边区法院和省法院、自治共和国法院和自治省法院、州法院、依照苏联最高苏维埃决議 設立的苏联專門法院、人民法院,行使苏联的审判权。
第一百零三条 各級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况外,一律在人民陪审員参加下进行。
第一百零四条 苏联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苏联最高法院負責监督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所有审判机关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苏联最高法院和苏联專門法院由苏联最高苏維埃选举,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六条 加盟共和国最高法院加盟共和国最高苏維埃选举,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七条 自治共和国最高法院由自治共和国最高苏维埃选举,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八条 边区法院、省法院、自治省法院、州法院分別由边区、省、自治省、州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选举,任期五年。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由本区公民按照普遍、直接、等选举制,采用秘密投票方法选举,任期三年。
第一百一十条 訴訟用本加盟共和国、自治共和国或者自治省的語言进行,保證不通曉这种語言的当事人通过翻譯完全了解案件材料并且有权用他本民族的語言在法庭上發言。
第一百十一条 苏联所有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