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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一律公开进行,并且保証被告人有权获得辯护。
第一百十二条 审判員独立,只服从法律。
第一百十三条 苏联总檢察長对于所有的部和这些部所屬的机关、公职人員和苏联公民是否严格遵守法律,行使最高检察权。
第一百十四条 苏联总檢察長由苏联最高苏维埃任命,任期七年。
第一百十五条 各共和国、边区、省的檢察長和自治共和国、自治省的檢察長由苏联总檢察長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十六条 州、区和市的檢察長由加盟共和国檢察長提請苏联总檢察長批准任命,任期五年。
第一百十七条 各檢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地方机关的干涉,只服从苏联总檢察長。

第十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百十八条 苏联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即获得有保障的工作按劳动的数量和質量領取报酬的权利。
劳动的权利的保証是: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組織,苏維埃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增長,经济危机可能性的消除,失業現象的消灭。
第一百十九条 苏联公民有休息的权利。
休息的权利的保証是:規定工人和职員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劳动条件困难的职業的工作時間縮減为每日七小时到六小时,劳动条件特別困难的車間中的工作时间减为每日四小时;規定工人和职員每年都有照付工資的休假;广泛設立疗养院、休养所和俱乐部供劳动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条 苏联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