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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有享受物質保證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保証是:广泛發展由国家出资为工人和职員举办的社会保險事業;实行劳动者免費医疗;广泛設立天然疗养所供劳动者享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苏联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保証是:实行普及的七年制义务教育;广泛發展中等教育;各种教育,即中等或高等教育,都实行免費;由国家發給高等学校优等生獎金;各地学校用当地語言講課;在工厂、国营农場、机器拖拉机站和集体农庄中对劳动者进行免費的生产教育、工艺教育和农艺教育。
第一百二十二条 苏联妇女在经济的、国家的、文化的和社会政治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不等的权利。
妇女的这些权利可能实现的保证是:妇女享有同男子等获得工作、劳动报酬、休息、社会保险和受教育的权利;国家保护母亲和兒童的利益;国家补助多子女的母亲和單身母亲;妇女在产前产后有保留生活收入的休假;广泛設立助产院、托兒所和幼兒园。
第一百二十三条 苏联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在经济的、国家的、文化的和社会政治的生活各方面,一律平等,这是确定不移的法律。
因种族或者民族的关系,而对公民的权利作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限制或者賦予公民以直接或間接的特权的行为,任何散佈种族或者民族的独尊思想或者仇恨和歧視点的行为,都受法律的制裁。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为了保证公民的信仰自由,在苏联实行教会同国家分离和学校同教会分离。一切公民都享有举行宗教儀式或者进行反宗教宣傳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