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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憲法
(根 本 法)
————經苏联第四屆最高苏维埃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等四次會議修改和补充————
第一章 社会結構
第一条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工农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条苏联的政治基础,是由于推翻地主資本家政权贏得無产阶级專政,而成長和巩固起来的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三条苏联的全部权力属于城乡劳动者。劳动者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劳动者代表苏维埃。
第四条苏联的经济基础,是由于消灭資本主义经济体系、廢除生产工具、生产資料私有制和消灭人对人的剝削,而奠定下来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和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
第五条苏联社会主义所有制有两种形式:国家所有制(全民的财产);合作社集体农庄所有制(各个集体农庄的和各个合作社的财产)。
第六条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工厂、矿井、矿山、鉄路运输、水路和空中运输、銀行、邮电、国家所建立的大型农業企業(国营农場、机器拖拉机站等等),城市和工業区的公用企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