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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住宅,都是国家的财产,即全民的财产。
第七条 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公共企業和这些企業的牲畜和工具,集体农庄、合作社所生产的产品,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公共建筑物,都是集体农庄、合作社的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集体农庄每一个农户,依照农業劳动合章程的規定,除从集体农庄的公共经济中获得主要收入外,还可以拥有小塊宅旁园地,供个人使用;并拥有宅旁园地上的副業,住宅、产品牲畜、家禽和小农具,作为个人财产。
第八条 集体农庄占用的土地归集体农庄無代价和無限期地使用,即永久使用。
第九条 社会主义经济体系,是苏联经济中占統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同时,自力经营而不剝削他人劳动的个体农民和手工業者的小私有经济,也为法律所容許。
第十条 公民的劳动收入、儲蓄、住宅、家庭副業、家庭日用品、个人消費用品和个人舒适用品的个人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的繼承权,都受法律的保护。
第十一条 苏联的经济生活由国家的国民经济計划決定受这个計划指导,以增进社会财富,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巩固苏联的独立,加强苏联的国防力量。
第十二条 根据“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劳动是苏联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尽的义务和光荣的事情。在苏联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則。
第二章 国家結構
第十三条 苏維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是由下列各平等的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