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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只受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所規定的范圍的限制。在这个范圍以外,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独立行使国家权力。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苏联都加以保护。
  第十六条 每一加盟共和国都可以照顧本共和国的特点完全依据苏联宪法,制定自己的宪法。
  第十七条 每一加盟共和国都保留自由退出苏联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各加盟共和国的領土非經本共和国的同意不能变更。
  第十八条1 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有权同外国直接發生关系、签订协定和互派外交代表和頜事。
  第十八条2 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都有自己的軍队。
  第十九条 苏联法律在各加盟共和国境内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加盟共和国法律同全联盟法律發生抵触的时候,有效的是全联盟法律。
  第二十一条 对苏联公民規定有統一的联盟国籍。各加盟共和国的公民都是苏联公民。
  第二十二条 俄斯罗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包括下列各边区:阿尔泰边区,克拉斯诺达尔边区,克拉斯諾雅尔斯克边区,沿海边区,斯塔夫罗波尔边区,伯力边区;包括下列各省:阿穆尔省,阿尔扎馬斯省,阿尔汉格尔斯克省,阿斯特拉汉省,巴拉夫省,别尔戈罗德省,布良斯克省,維里克鲁克省,弗拉基米尔省,沃洛果达省,沃龍涅什省,高尔基省,格罗兹内省,伊万諾沃省,伊尔庫茨克省,加里宁格勒省,加里宁省,加路格省,卡明斯克省,堪察加省,克洛沃省,基洛夫省,科斯特罗馬省,古比雪夫省,庫尔干省,库尔斯克省,列宁格勒省,里茨克省,馬加丹省,莫洛托